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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2月19日 来源:
· 预缴税款不会影响应纳税额,4号公告第六条无法实现让纳税人少缴税,只是在不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情况下,延缓纳税人现金流出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建筑业企业理解这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包括两种:
· 一是时间上的预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二是空间上的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2.两类预缴计算公式基本一致,但预缴的地点有所不同,预缴的次数也不同。
· 空间上的预缴,税款预缴地点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时间上的预缴,既有可能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也有可能在机构所在地。
· 跨地级行政区项目有预收款的,还要注意多次预缴的问题。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一次,工程开工以后,纳税义务发生时还要再次预缴,此时的预缴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 3.回到4号公告第六条,政策要表达的意思是,为了防止本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由于提前预缴了税款而无法享受优惠,而作出特别规定,凡应当预缴,但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根据笔者最初理解,4号公告第六条不应当涉及预收款的预缴,因为预收款与销售额不是一码事,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预缴地没有其他项目收款的情况下,当月在预缴地的销售额为零,未超过10万元,那岂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都可以不用预缴了吗?经与业内人士讨论,并经仔细研读政策,从文件原文看不出排除预收款预缴的意思,因此,笔者姑且认为,所有的预缴都可以适用4号公告第六条。以下阐述均以此为前提,如后续有新文件,当以文件为准。
· 4.4号公告第六条中的销售额与该公告第二条含义是一致的,都是差额之后的口径。
· 举例说明
· 例1: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注册地在商丘市夏邑县(下同),2019年1月中标甲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1季度自业主收取工程款154.5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123.6万元,取得发票。
· 分析: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海淀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154.5-123.6)÷1.03],未超过30万元,无需在海淀区预缴。
· 例2: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4月中标乙工程,工程所在地为商丘市虞城县,4月15日,自业主收取一笔预收款103万元,向其开具612发票,无预付款。本季度该公司除本笔收款外,未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 分析: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夏邑县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零,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
· 例3:河南何博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7月中标丙工程,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青浦区,7月15日,自业主收取一笔预收款51.5万元,开具612发票,无预付款。本季度该公司在青浦区除本笔收款外,未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 分析:何博建筑有限公司在预缴地青浦区实现的季度销售额为零,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注意:预收款51.5万元不是销售额)
· 例4:接例3分析,丙工程于2019年8月1日开工,9月底业主计量工程款103万元,按合同约定全额扣除预付款51.5万元,支付款项51.5万元,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分包款72.1万元,取得分包发票。
· 分析:尽管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收取货币资金为51.5万元,但其纳税义务却发生了103万元,应向业主开具发票103万元,假定向业主开具普票。
· 何博建筑有限公司本季度在青浦区实现销售额30万元[(103-72.1)÷1.03],未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
· 5.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如果每一个预缴地的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但合起来超过了30万元,就会出现一个现象,项目地的税源就转移到了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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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