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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要求自行计算税收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所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优惠备案资料,切实简化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12、2018年度汇缴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或摊销比例都为75%或175%,还需要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吗?
答:根据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或摊销比例都为75%或175%,但是为便于分析统计,报表仍设计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类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并根据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自动判断优惠事项类别;同时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自动判断是否延长弥补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汇缴申报时需如实填写申报所属期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入库编号和入库时间。
13、高新技术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网上汇缴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资格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发证时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为进一步提供纳税服务,我局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系统将自动提示提醒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对不享受的,企业勾选不享受原因后可正常申报,后期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14、财税[2018]76号文件实施后,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合并、分立企业和从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承继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年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②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③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5、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作了调整,2018年度汇缴时房地产企业是否按照调整后的毛利率进行预计毛利额的计算?
答: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公告,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作了调整,该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全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既有在2018年7月1日前销售的,也有在2018年7月1日后销售的,其预计毛利额需分段计算,2018年7月1日之前按照调整前毛利率计算,2018年7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后毛利率计算。
16、某企业取得市科技局下拨的技术改造补贴资金200万元,请问该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是否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7、某合伙企业2018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0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A公司是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18年度汇缴A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说,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问:取得办卡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会员费收入问题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19、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企业职工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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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